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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號 N001-2016-0000570 有 效 性
            發(fā)文機關 南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成文日期 2016年12月09日
            標  題 南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南陽市貫徹落實《河南省小型水庫管理辦法》實施意見的通知
            發(fā)文字號 宛政辦〔2016〕83號 發(fā)布時間 2016年12月09日

            南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南陽市貫徹落實《河南省小型水庫管理辦法》實施意見的通知

            臥龍區(qū)、鎮(zhèn)平縣、內鄉(xiāng)縣、西峽縣、社旗縣、方城縣、南召縣、淅川縣、唐河縣、桐柏縣人民政府,鴨河工區(qū)管委會,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

            《南陽市貫徹落實〈河南省小型水庫管理辦法〉實施意見》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遵照落實。


            南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11月30日


            南陽市貫徹落實《河南省小型水庫管理辦法》
            實 施 意 見


            為深入貫徹落實《河南省小型水庫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71號,以下簡稱《辦法》),全面加強小型水庫管理,充分發(fā)揮小型水庫的功能和效益,切實保障水庫安全運行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jù)《辦法》要求,結合南陽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明確管理責任

            小型水庫的運行安全由所在地縣(區(qū))、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管委會)分別負責。按照屬地管理原則,每座小(1)型水庫和對防洪、灌溉有重大影響的小(2)型水庫,由縣級人民政府(管委會)確定一名政府(管委會)領導成員為安全責任人;其他每座小(2)型水庫由鄉(xiāng)級人民政府確定一名政府領導成員為安全責任人。

            小型水庫的管護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管委會)水行政主管部門和鄉(xiāng)級人民政府分別負責??h級人民政府(管委會)水行政主管部門是小(1)型水庫以及對防洪、灌溉有重大影響的小(2)型水庫的管護主體,鄉(xiāng)級人民政府是其他小(2)型水庫的管護主體。

            小型水庫的管護主體應當明確水庫管理單位或者管護人員,制定并落實小型水庫管理各項制度,編制水庫調度運用方案,對水庫大壩進行注冊登記,并對水庫安全直接負責。

            小型水庫的管護主體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定期組織對小型水庫進行安全鑒定。經鑒定為病險水庫的,應當限期除險加固;在未加固前,應當采取必要的控制運用措施或者其他措施確保水庫安全運行。

            小型水庫管理單位或者管護人員負責小型水庫的日常運行和管理工作,按照水庫管理制度要求,實施水庫調度運用,開展水庫日常安全檢查與工程維護,進行大壩安全巡視檢查,報告大壩安全情況。2016年12月30日前,所有小型水庫要完成管護移交工作,并理順管理體制。

            二、保障管護經費

            自2017年起,各縣(區(qū))、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要把小型水庫管理人員經費和工程養(yǎng)護經費足額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穩(wěn)定的管理經費保障機制。工程養(yǎng)護經費可參照水利部、財政部制定的《水利工程維修養(yǎng)護定額(試點)》標準核定。原則上,每座小(1)型水庫管理人員經費和工程養(yǎng)護經費每年不少于3至5萬元;小(2)型水庫管理人員經費和工程養(yǎng)護經費每年不少于2至3萬元。

            三、落實管護人員

            各縣(區(qū))、鄉(xiāng)鎮(zhèn)要參照水利部、財政部《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定崗標準(試點)》要求,根據(jù)小型水庫規(guī)模、功能、任務等情況,合理選配小型水庫管理人員。原則上,每座小(1)型水庫管理人員不少于3人,每座小(2)型水庫不少于2人。管理人員可以由縣級人民政府(管委會)給予編制解決,也可以從縣(區(qū))水利局、鄉(xiāng)鎮(zhèn)(辦)調劑人員解決,也可以通過向社會購買公共服務的方式解決。選配的管理人員要經縣級人民政府(管委會)水行政主管部門培訓合格后持證上崗。2017年3月1日前,所有小型水庫管護人員要到崗到位。

            四、嚴格依法管理

            小型水庫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管委會)要按照《辦法》規(guī)定,劃定小型水庫的管理和保護范圍,并嚴格規(guī)范和加強小型水庫管理和保護范圍內的建設項目管理工作。要加大執(zhí)法力度,對在水庫管理和保護范圍內從事違法活動的,嚴格依法查處。

            (一)小型水庫的管理和保護范圍。管理范圍:大壩及其他設施占地;沿庫岸遷賠高程線以內;主副壩下游坡腳外不少于20米不超過50米的區(qū)域;山丘區(qū)大壩兩頭至分水嶺之間,平原區(qū)兩壩頭外延50米與大壩上、下游坡腳外50米延長線之間;輸、泄水建筑物邊線外不少于10米不超過50米的區(qū)域。保護范圍:設計最高洪水位線以內,大壩管理范圍外延不少于50米不超過100米的區(qū)域。

            (二)建設項目管理。在小型水庫管理范圍內建設工程項目,其工程建設方案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有關規(guī)定報經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并在建設過程中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jiān)督;需要擴建、改建、拆除或者損壞原有小型水庫工程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承擔擴建、改建費用或者損失補償費用。

            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擅自在小型水庫管理范圍內建設工程項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委會)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有關手續(xù);逾期不補辦或者補辦未被批準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承擔,并可依據(jù)《辦法》相關規(guī)定依法進行處罰。

            (三)水庫工程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害小型水庫安全運行的活動:

            1.在小型水庫管理范圍內設置排污口,傾倒、堆放、排放有毒有害物質和垃圾、渣土等廢棄物;

            2.在小型水庫內筑壩或者填占水庫;3.侵占或者損毀、破壞小型水庫工程設施及其附屬設施和設備;

            4.在壩體、溢洪道、輸水設施上建設建筑物、構筑物或者進行墾殖、堆放雜物等;

            5.擅自啟閉水庫閘門以及其他設施或者強行從水庫中提水、引水;

            6.毒魚、炸魚、電魚等危害水庫安全運行的活動;

            7.在小型水庫管理和保護范圍內從爆破、鉆探、采石、打井、采砂、取土、修墳等活動;

            8.其他妨礙小型水庫安全運行的活動。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委會)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賠償損失,限期采取補救措施,并按照《辦法》相關規(guī)定進行處罰:

            1.在小型水庫管理范圍內設置排污口的;

            2.在小型水庫內筑壩或者填占水庫的;

            3.侵占或者損毀、破壞小型水庫工程設施及其附屬設施和設備的;

            4.在壩體、溢洪道、輸水設施上建設建筑物、構筑物或者進行墾殖、堆放雜物等活動的;

            5.擅自啟閉水庫閘門以及其他設施或者強行從水庫中提水、引水的;

            6.在小型水庫內進行毒魚、炸魚、電魚等危害水庫安全運行活動的;

            7.在小型水庫管理和保護范圍內從事爆破、鉆探、采石、打井、采砂、取土、修墳等活動的。

            五、加強防汛管理

            小型水庫的管護主體應當制定小型水庫汛期控制運用計劃和防汛搶險應急預案,依法報有管轄權的防汛指揮機構批準。

            小型水庫防汛搶險應急預案的主要內容包括:工程基本情況、水文、汛期安全調度計劃、突發(fā)事件危害性分析、險情監(jiān)測與報告、險情搶護、應急保障以及預案的啟動與結束等。

            小型水庫的管護主體、水庫管理單位應當在每年汛前按照有關規(guī)定做好防汛物資儲備工作,保證水情傳遞、報警和各有關單位之間通訊通暢。

            小型水庫的管護主體應當在汛前、汛后對小型水庫進行安全檢查,發(fā)現(xiàn)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排除;發(fā)現(xiàn)重大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委會)報告。

            在汛期,小型水庫管理單位或者管護人員應當根據(jù)汛期控制運用計劃和當?shù)赜泄茌牂嗟姆姥粗笓]機構的指令,進行水庫的調度運用,加強水庫巡查,發(fā)現(xiàn)險情時,應當立即采取搶護措施,并及時向防汛指揮機構和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報告。

            小型水庫出現(xiàn)垮壩危險時,水庫所在地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立即采取措施向預計的垮壩淹沒地區(qū)發(fā)出警報,及時做好轉移工作。六、規(guī)范生產經營

            小型水庫的運用應當在保證安全和河流生態(tài)基流的前提下,發(fā)揮綜合效益。利用小型水庫開展經營活動不得影響水庫的安全運行、防汛搶險和抗旱調度,不得污染水庫水質和破壞生態(tài)環(huán)境。

            通過租賃、承包、股份合作等形式利用小型水庫開展經營活動的,應當簽訂相應的經營合同。屬于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管護的小型水庫,合同簽訂后10個工作日內,應當由鄉(xiāng)級人民政府報縣級人民政府(管委會)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對已簽訂出讓經營權協(xié)議或合同的小型水庫,要對協(xié)議或合同統(tǒng)一進行清理,凡是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協(xié)議,予以修訂完善或廢止。2017年3月1日前,要完成所有小型水庫經營協(xié)議或合同的完善、規(guī)范工作。

            七、強化責任追究

            小型水庫管理工作事關社會穩(wěn)定、工程安全、生態(tài)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安全,涉及縣、鄉(xiāng)、村、組、戶各方利益。各縣(區(qū))政府(管委會)要成立由相關部門參與的辦事機構,確定一名領導牽頭,統(tǒng)籌解決小型水庫的管理體制和經費保障等重大問題,建立健全小型水庫安全管理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委會)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會同財政、公安、國土資源、環(huán)境保護、農業(yè)、林業(yè)等有關部門對小型水庫安全責任制、機構人員、工程設施、管理制度、應急預案等落實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掌握轄區(qū)內小型水庫總體狀況,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管護主體、管理單位及時改進小型水庫管理工作。

            有關人民政府(管委會)、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未明確小型水庫安全責任人、小型水庫管理單位或者管護人員的;

            2.未按照要求劃定小型水庫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的;

            3.發(fā)現(xiàn)水庫安全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或者報告的;

            4.不按照規(guī)定進行水庫調度運用的;

            5.拒不執(zhí)行小型水庫防洪預案、防汛搶險指令等防汛調度方案的;

            6.有其他不履行小型水庫管理職責的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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